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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的途径与方式研究》

日期:2020/12/8 11:11:33 来源:益阳市侨联

课题组人员:夏太平、曾斌、张建安、薛立娟、谭灿、熊建武、文小兵、陈有武、刘杰

一、课题的提出与研究的过程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及促进中国友好的重要依靠力量。我国是侨务资源大国,有6000多万海外侨胞分布在世界的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华侨约600多万,与中华民族同根共祖、血肉相连的外籍华人,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约5000多万。他们虽然洋装穿在身,但好多人心依然是中国心。他们凭着中华民族的奋斗拼搏精神,自强自立精神,敢闯敢干、敢为人先的钉子精神,立足海外,勤劳实干,在海外深深地扎下了根,立上了足,赚得了财富,取得了成果,为黄皮肤、黑眼睛的炎黄子孙争了光、争了气,使得不少外国政府的领导和友好公民对东方睡狮刮目相看,对中国人民以礼相待。不仅如此,他们还心系祖国,思念故乡,祝福、支持、帮助老家的亲人。甚至还有许多海外侨胞,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的光辉历程,看到祖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沧桑巨变,看到魂牵梦绕的故乡美好的发展前景,他们又回乡创业,投资兴业,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拥护者、支持者、参与者,成为了我们国家一支重要的依靠力量,成为了我们国家打造世界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全民小康和伟大复兴的一股难得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是中华儿女共同的魂,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梦”;“把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紧密团结起来,发挥他们在中华民族复兴中的积极作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我们外事侨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侨务政策,做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贴心人,做侨务工作的实干家。要依据《宪法》第50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依法维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们益阳市秉承“崇文尚义、通达超越”的城市精神,以兼容并包的梅山文化和湘乡文化,吸引着一批又一批侨居他乡的海外游子、成功人士回到生于斯或长于斯的热恋故乡,“买田置地”,投资兴业,成为了我市“创新驱动、开放崛起”的一支重要建设力量。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约三万人,回乡创业的侨商多数从事电子、制造、地产、酒店、茶叶、服装、建林、建筑、运输、教育、生物、现代农业、园林花卉等各行各业,为充分利用我市自然资产资源,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安置就业和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积极交纳税收,齐心协力开展智慧农业、美丽农村、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建设事业,以及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参政议政等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赢得了家乡亲人们的一致好评。但是,甘瓜苦蒂,物不两全,我市侨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规模小,贷款难,抗风险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合理、高新技术产业少,发展后劲不足,生产成本价格上涨,利润下降等实际困难。有些企业反映税费负担过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太少,投资环境不优,强揽工程,无理取闹,妨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侨商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关注和保护,伤透了一些归侨侨眷的心,挫伤了他们回乡创业、报效桑梓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为扭转这种难堪局面,时任我市侨联主席、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的陈有武同志,牢记初心使命、拿出侠胆雄心,起草请示报告,主动担当作为,不厌其烦的向我们益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陈述,反映侨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企业家的复杂心情,请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发号施令,为他们排忧解难,雪中送炭,待遇留人,使之继续在家乡安心经营兴业,发展生产致富。同时,陈有武主席又深入思考,挑灯夜战,起草《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的途径与方式研究》的课题申请书,在2017年8月向中国侨联申报。2017年10月,经中华全国归侨华侨联合会组织专家盲审通过、批准立项后,原课题组人员陈有武、薛之娟、谭灿、王彦超等同志,立即着手课题开题研究的前期准备工作。在益阳市侨联和外事旅游局党组行政一班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选派精兵强将,投入人财物力,分成两个走访调研小组,分别深入益阳市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益阳市欧华购物广场、益阳商贸城、欧华大酒店,深入南县的香港铜锣湾商业广场,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中的深圳野雄科技,沅江市的沅益洞庭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公园,桃江县的桃花江美人窝牛樟树种植、巨菌栽培及高端养老开发公司;深入安化县的旭日旅行制品厂、羊角塘竹制品厂、可耐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发展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尚客优快捷酒店、凯旋大酒店以及桃江县的福利石林工艺公司、鲁班家具有限公司、国南矿业有限公司、佳滨碧源果业有限公司等华侨、侨商企业,实地进行调研察看,通过发放调研表,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走访交谈等形式,初步了解了我市侨资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情况,为课题组人员开展课题研究,收集到了一大批真实可用的原始材料。之后,课题组人员针对课题申报书上的安排,召开了开题会议,对课题研究进行了分工,提出了要求,并集思广益,提出了研究提纲和年度时间安排,即规划了课题研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着手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2018年,因原课题主持人陈有武主席年满六十岁,达到退休年龄,客观上已不便牵头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故课题的研究工作稍有延迟。为了确保课题研究的照常进行,顺利推进,原课题组余下人员向课题批准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提出报告,请求变更课题主持人,由益阳市现任侨联主席、益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夏太平同志担任课题主持人,并吸纳曾斌、张建安、熊建武、文小兵为课题组新的成员。经批准后,课题组新旧人员一起,在夏太平同志的带领下,继续开展深入地调查研究,重新明确了研究的任务与分工。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采用的主要调查方法有:1、文献研究法。我们通过请教、询问、文件档案查阅、工作总结阅读、网上搜索等环节,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门文件26份,阅读工作总结、简报4部,通过万方数据库和知网,研读有关论文20多篇。2、问卷调查法。我们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对我市侨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侨界群众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有了初步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设计、发放调查问卷120多张,共收到有效问卷89张,回收率74.1%。3、走访查看法。我们走访侨商企业家36人,侨界群众21人,倾听他们的心里话,了解他们的苦与乐,听取他们的“难念的经”,征求他们对本研究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之后,我们6次召开会议,再次确定研究子课题,重新分配研究任务,共同献计献策,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并做好迎接中国侨联对课题研究进行中期检查的各项准备。

二、研究成果简要综述

(一)以摸清益阳市侨资企业发展情况为重点,继续深入调研,全面掌握了本市的整体侨情

1.我市侨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一是凝聚“侨”的实力,投资我市建设。如意大利华侨胡光绍,10年前来益阳投资兴业,组建益阳市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入近2亿元人民币新建益阳市欧华购物广场、益阳商贸城、欧华大酒店等。香港铜锣湾商业广场项目落户南县,总投资20亿人民币,集时尚购物、环境美食、休闲娱乐、会展商务、高端住宅于一体。深圳野雄科技落户益阳市长春工业园,投资6000多万元人民币,生产研发医疗器械保健产品。沅益洞庭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桃花江美人窝牛樟树种植、巨菌草栽培及高端养老开发等。二是发挥“商”的优势,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侨商王洪波、章松林开办益阳市树德青少年教育公益发展中心,为100对亲子家庭长期免费培训;侨商捐资万余元为桃江县武潭村修缮道路;捐资10万余元对特困老归侨黄玉娥、许丽芳,侨眷赵双喜、丁令如等维修房屋;侨商积极参与元旦、春节等节日走访慰问,温暖侨胞的心。三是弘扬“侨”的精神,自强不息谋发展。侨眷夏升学原来从事矿产,因市场疲软被迫停产。公司及时转型,利用公司场地组建碎石加工场、包装袋厂,求得生存发展。侨商王洪波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因师资力量及生源致使学校发展缓慢,2014年与湖南教育出版集团合作创办“卓帆创二代益阳分校,于今焕发了生机。侨企湖南“黑美人”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初上市,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产品拓展海外市场。四是开通“侨”的网络,拓展侨商视野。2015年9月,中国(湖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暨海外侨商侨领三湘行,400多人来益考察并参加相关项目签约仪式。市侨商会积极融入,对接侨商及海外侨社团参与接待等,组织侨商赴福建泉州、厦门、湖南永州蓝山“湖南省华侨同心产业园”、长沙望城新侨及留学生“黄金创业园”等地考察,更新了理念,拓展了视野,增强了自信心,建立了互信互联互通平台等。五是搭建“政”的平台,侨商赢得话语权。推荐11家侨资企业加入湖南省侨商联合会,推选4名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湖南省第七届侨联委员,1名被湖南省侨联聘为海外委员。3名优秀侨商当选市、区县(市)侨界人大代表,8名侨商当选侨界政协委员。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发挥侨界在人大中的代表性和政协中的特点及优势,并为维护侨益、拓展侨商发展赢得了话语权。

2.我市侨资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的侨资侨属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存量及规模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金融机构对其“惜贷”,银行在收回到期贷款后,企业若要续贷,需要重新评估,手续较繁贷款额小、期限较短,融资难及其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侨资企业的发展。以中小企业为受保主题的担保机构不多,直接融资体系发展滞后,中小企业大部分受规模小、知名度不高、信用等级较低等条件的限制,难以达到上市条件。这样,如下一些问题就凸现出来:一是生产经营政策水平低,法律知识贫乏。相当多的侨商对我市支持侨界群众创新创业办企业的扶持政策、优惠政策不了解,法律知识空缺,不懂依法用法。二是创新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一些侨资企业,生产设备简单,厂房简陋,科研投入不足,产品科技含量低,虽然生产的产品有市场,但缺乏竞争力,企业很难做大做强。三是供给侧产业结构不合理,高技术产业比重较低。经过近几年的调整和发展,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虽然有一定的改善,但与市场需求的矛盾依然突出,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从农业结构看,我市地处洞庭湖区,资源丰富,以“鱼米之乡”著称,但现代设施农业、互联网+农业、智慧农业比重很小;从工业内部结构看,资源开发型、产品初加工型能源消耗型产业仍然占较大比重,而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行业比重较低;从服务业内部结构看,中小企业仍然集中在传统和低层次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高端的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四是生产成本价格上涨,致使侨资企业利润下滑或亏损。受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多数侨资企业产品成本上升,产量和出口量减少,企业效益下滑,部分侨资企业出现亏损,有的甚至面临破产。五是银行融资难制约了侨资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主要以抵押担保贷款为主,按照现行政策,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可抵押资产,得不到应有的贷款,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致使企业丧失了很多发展机遇。六是投资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日益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出台了许多亲商、敬商、厚商、助商的好政策,以及支持“创新创业”的好措施,在加大对投资环境的改善力度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侨资企业中反映的情况来看,投资环境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关注少、扶持弱的现象。有的企业反映税费负担较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较少。企业的周边环境也存在一些问题,强揽工程、无理取闹,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我们加强了研究和探讨,将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

(二)以辨清概念明确权益为目的,学法释法讲法,为侨界群众熟悉、运用法律条款、提高维权水平奠定了基础。

在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研究,集相关文献资的基础上,课题组人员熊建武、夏太平、谭灿、张建安等人围绕课题研究所涉及到的涉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搜索、学习、记载工作,并结合课题研究所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弄清、明确、运用了一系列的依法维护侨界群众权益的法律概念,为进行行课题研究,对侨界群众,特别是对侨商侨企进行法律援助,提高其知法用法水平,自觉、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具体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已写成一篇论文,即《浅谈归侨、侨眷和华侨的涵义及其法定权益》,于2018年6月公开发表在侨民众多的广东省的优秀期刊《时代经济·智富时代》第12期上。具体成果如下:

1.归侨、侨眷、华侨的法律界定

归侨、侨眷和华侨的定义从历史、学理和法律角度或层面分析应有不同的解构。归侨、侨眷、华侨,有时统称为“三侨”。界定归侨、侨眷和华侨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1.1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成为标准。华侨有以下几个特点:(1)华侨是中国公民。在我国,公民和国籍是不可分割的,中国以有中国国籍为基本要素,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广义的公民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华侨也受中国法律保护,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权利,依法履行普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但华侨毕竟是中国公民中的特殊群体,主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海外华侨在国内从事涉外活动也只是特殊的法律现象。如果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加入当地国的籍,而自动失去中国国籍,就成为外籍华人,不是华侨。因此,在外国定居是否保留中国国籍或者说是否保持中国公民身份,这是华侨与外籍华人的根本区别。也就是说,国籍不同是华侨与外籍华人的根本区别。(2)华侨是在国外定居。是否在国外定居是华侨与其他在国外生活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最根本的区别。如我国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及其他因私事临时出国的人员及在边境地区经常出人的边境居民,因为他们并非在国外定居,所以不论他们在国外怎样居住都不是华侨。所谓定居是指在外国已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事实上已在国外居留,这个居留资格,包括外国政府批准的合法定居和已被外国政府认可的事实上的定居。(3)华侨须是定居在外国。外国是指中国领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同胞不是华侨。他们只有移民到其他国家并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后才是华侨。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不分时间或国家,只要在外国定居并获得永久居留权者,即是华侨。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有人将华侨分为“老侨”和新侨”。将改革开放之前出国定居者称为“老侨”,之后出国定居者称为新侨”,这仅是从华侨出国时间的早晚为界线而言,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而以工作需要为依据进行分类的。       

1.2 归侨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归侨是归国华侨的简称,即华侨回国定居后的通称,不论年龄大小何时回国、回国时间长短,都可称之为归国华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因此,是否为归侨必须符合二个特征或条件:(1)归侨回国定居前必须是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如果某些公民归国前不具有华侨身份,则即使回国仍然不能称他们为归侨(2)华侨回国定居才是归侨,对于那些临时或者短期回国旅游、讲学、求学、经商、投资办企业等而不是定居的华侨,不能称为归侨。

1.3  侨眷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关于什么是侨眷,20世纪50年代,侨务委员会对侨眷所作的解释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侨眷:(1)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和义父、母、子、女,其生活来源依靠华侨接济者。(3)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虽不依靠华侨接济为其生活主要来源,但与华侨未分家者。

1.4 归侨、侨眷身份的认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还特别规定“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丧失。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审核。经审核于以认定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归侨或者侨眷身份证明;经审核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誉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可以在入境前由本人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2.归侨、侨眷、华侨的权利和利益

2.1 归侨、侨卷、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华侨和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作了不同规定,这反映了法律保护的领域、原则和强度有所侧重与不同。对于归侨侨眷在国内的法律活动而言,采取法定的法律措施是现实的、可行的,因而也是易于制度化与合法化的,而定居国外的华侨有受国内法与国外法双重支配的身份,居住在国外的海外侨胞难以受到国内法的自接管辖。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归侨侨眷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使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处理相关事宜有了明确的法律主体和法律依据。从法律主体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他们的定居、出人境、房产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以及投资、捐赠、婚姻、收养、继承等活动进行了特殊规定和特殊调整。从法律依据说,如果归侨和侨眷的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律上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手段与补救措施,可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以恢复归侨与侨眷的法定权益。

在立法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华侨权益保障法》,其内容见于宪法及与华侨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共事业捐赠法》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2.2 归侨、侨眷的权益

2.2.1  我国基本形成了保护华侨、归侨与侨眷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涉侨法律一直都被视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新中国尚未成立的时候,为了建立和巩固民族统一战线,毛泽东在我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就提出了“保护华侨利益,扶帮回国华侨”这一保障华侨的原则。在此之后,我国建国初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又一次强调了上述原则。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之时,其中明确了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等条文。由此,我国开展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行为具有法律的原则性指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颁布了若干涉侨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涉侨法律建设获得了长足进步。首先,从国家层面,我国注意到仅仅通过宪法对归侨侨眷的利益作出原则性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难度,因此颁布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国华侨的各方面权益进行保护。例如该法对归侨的定居、捐赠、子女教育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次,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我国侨务新情况以及中央颁布实施的有关涉侨法律制定了适合各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以此来方便归侨侨眷利益的保护。归侨较多的地方相继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在《归妇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归侨华侨捐赠事宜的保护方式。第三,各级行政机关也通过各种方式对侨民有关权利进行保护,例如国侨办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该通知对于华侨归侨的家族墓地保护问题做出了解释。除此之外,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逐渐完善,众多法律法规都对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国籍身份做出了规定《婚烟登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则对归侨与公民的婚姻问题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对公民私有财产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总之, 华侨、归侨与侨眷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并没有被区别于公民作出对待,其合法权益均为法律所保护。

    2.2.2 归侨、侨的权益

根据《宪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和规章、政策文件等规定,归侨侨眷权益的内容主要分为:政治权益、经济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捐赠权益、出入境权益、境外权益、司法救挤权益等七个方面的权益。

(1)政治权益

根据《宪法》规定,华侨作为中国公民,理应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利既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公民其它权利的基础。大致涉及华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政治自由和基本人权、组织和参加社团的权利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社会活动。”“归侨、侨眷社会团体可以按照章程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市、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在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可以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国家义务教育政策规定的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并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等升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十三条规定“归侨、侨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智力成果、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在商品出口、劳务输出及对外联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三)在科技、文化交流和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公益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经济财产权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归侨侨眷创业基地或者创业园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归侨、侨眷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拆迁归侨、侨眷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农村归侨、侨眷房屋,归侨、侨眷要求按原房屋建筑规模、式样重建的,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建房用地。”“对华侨、归侨的祖屋、祖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认定和保护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迁、挖掘。”

(3)社会保障权益

宪法和法律通过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使公民得以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享受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贫困、受灾、失业的归侨、侨眷予以扶持,在资金、技术、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归侨、侨眷所在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给予其他救济。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老年归侨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归侨、侨眷符合租用廉租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4)捐赠权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归侨、侨眷开展科技、文化交流活动,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公益事业。”“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兴办者的意愿;对经过协商议定的项目用途、命名等,未征得兴办者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5)出人境权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的归侨、侨眷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享受出境探亲待遇的归侨、侨眷在国内异地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属,其假期、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在职的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待遇,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归侨、侨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工作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其退学、退出住房、退出责任田等,不得向其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并可以兑换成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保留其公职或者学籍

(6)境外权益

联合国的人权机制是保护海外华侨的有力武器,中国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机制,为海外华侨权益保护建立更为全面的基础。如果海外华侨的住在国也加入或批准了相关公约,则其权益同样受到平等保护,可以依据公约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性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实践奠定了基础。宣言第一条规定:每个人生下来都拥有自由,都是平等的,人人都应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受到应有的尊重。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不同领域对人权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强调了人身安全的重要性:无论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没有确实证据就不能对其实施迫害行为。第二条进一步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保护管辖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外国人。

《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则详细规定了“外侨”在一国境内但非该国国民的任何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人身自由、平等的诉讼待遇和权力、婚姻家庭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语言文化和传统的权利、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离开居住国的权利、集会权等。

《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依照关于人权的各项国际文书,承担尊重并确保所有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不分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见解或其他意见、民族、族裔或社会根源、国籍、年龄、经济地位、财产、婚姻状况、出身或其他身份地位等任何区别”。

《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条约,并根据这些条约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监测各成员国遵守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公约义务的情况,追究各国侵犯弱势群体权利的责任。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及《关于打击海、陆、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等,切实保护被贩运移民。

欧洲、美洲、非洲等地的国际政府组织也出台了《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等区域性人权公约,是跨国移民权益国际法律保护的重要补充。

我国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体权利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全体人民,包括海外华侨的各项权利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

(7)司法救济权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侨、侨眷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投诉请求的事项,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报送处理结果。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还规定了侵犯归侨侨眷权益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维护归侨侨眷权益为宗旨,深入调研探讨,总结出了维护侨界群众切身利益的办法与措施

  按照课题组成员的分工,文小兵、薛立娟、刘杰、张建安等同志多次深入侨资企业,多次倾听侨民呼声,多次进行开会探讨,结合益阳市侨联多年来从事侨务工作的实际,写出了《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的途经与方式探析》一文,2018年12月发表在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主办、西部各省、区、社科院协办的公开刊物《新西部》下旬刊上,其主要成功如下:

1、完善涉侨法律法规,确保维权有法可依

我国、我省、我市涉侨法律法规建设普遍滞后,侨界群众的合法权益很难及时做到有法可依。这个滞后性显然是法律的固有特点,但是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根据情况变化对其进行修订。而作为我国涉侨的核心法律法规,无论国家层面的《权益保护法》,还是省级层面的《实施办法》,都是10年以前修订的。一部10年以前修订的法律法规,显然难以适应如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下面,我们以某些省份制定的《实施办法》为例,简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1)、政治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归侨侨眷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应当具有一定比例,并且还赋予各级侨联推荐侨界人大代表候选人和侨界政协委员的职责。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且各省在出台《实施办法》时也没有对这条原则性规定作出详细解释,这样就导致归侨侨眷政治权益保护问题难以真正落实。比如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被挤占的情况较为普遍,黑龙江省政协十届委员中侨界有22人,十一届委员就只有9人了[1],其余名额被其他部门挤占。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所占比例较小,势必降低议案、提案的影响力。湖南省省委督查室、省侨联在督查中发现,“多数市州党委在推荐提名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人选时,未统筹考虑侨联组织专职负责人人选”[2]。2016年1月,意大利华侨、益阳市侨商会会长、侨界人大代表胡光绍,在市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小组讨论会上提出了“为侨胞侨商搭建好政治平台,适当增加侨界人大代表、侨联界别政协委员名额”的建议。因此,地方政府要保障侨界代表参与人大立法与政协民主协商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要在广泛征求侨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及执行办法作出详细解释,以维护他们参政议政的政治权益。

(2)、经济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经济权益主要包括投资兴业权益和贫困归侨侨眷权益。归侨侨眷在国内投资兴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维权困难,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例如归侨林某投资上千万元人民币进行房屋楼盘改造工程项目。在楼盘开发过程中,原本由市政府和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故将法律责任转嫁给了林某公司,致使个别拆迁户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而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后来,虽经法院多次审判仍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给林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只有个别省份制定了华侨及归侨、侨眷投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四川省的《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法》。因此,政府应当统一出台华侨及归侨侨眷投资权益保护法。

(3)、黑龙江《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其摆脱贫困;无劳动能力又无人抚养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照顾。”其他省份的实施办法也多有类似的表述。但这样的表述太笼统,不利于执行落实。例如1953年朝鲜归侨李女士,体弱多病,生活水平低。回国初当过学徒工,后来靠劳动部门按照下岗人员发放补助金生活。2000年错失享受“五七工”机会以后,她多次向当地政府提出给予生活照顾的请求,最后要求办理低保也可以。[3]但因黑龙江《实施办法》没有规定救助贫困归侨应当达到什么程度、采用什么方式,而且办理低保也不符合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致使李女士的贫困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因此,《实施办法》应当更加细化具体内容,对救助对象要明确指定帮扶部门以及帮扶照顾的程度,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医保、低保办理等方面,应当明确规定照顾的范围、方式、程度或比例。

2、创新维权工作机制,力求维权高效落实

撇开涉侨法律法规滞后的因素,维权工作机制不健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不到位,也是影响维权效果的重要原因,因此创新和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势在必行。湖南省积极响应中国侨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侨联维护侨益工作的意见》,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我省各级政法机关与同级侨联组织建立健全涉侨案件有关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在建立健全涉侨案件工作机制方面取得了一些创新性成果,增强了维权的主动性和科学性,也由此推动了全省的侨益维护工作,值得学习和效仿。

其主要做法:(1)向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了在各类案件立案时,增加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华侨、归侨、侨眷等身份的要求。(2)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明确涉侨案件及工作的对口联络机构和联络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对口联络机构和联络员负责与同级侨联保持联系,听取侨联组织对案件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他们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3)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同级侨联组织专职负责人或专门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或执法“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4)完善涉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参加的涉侨信访案件办理联系会议制度及督办协调机制。五是由省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侨联是人民团体而非行政主体,在处理涉侨案件中没有行政职权而只能作为联系侨界群众和行政机关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协调、监督作用。湖南省的做法,一方面充分发挥了侨联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创新和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涉侨案件办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使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3、加强涉侨法律宣传,形成整体维权合力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我国大部分地区对涉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还没有到位。多数民众对侨的概念感到陌生,不清楚什么是归侨侨眷,不知道有一部专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法律;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不了解侨联的工作性质与职能,更没有主动配合侨联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意识。曾经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一位老归侨拿着“归侨侨眷身份证”向当地有关部门求助,请求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困难。因为他办理归侨证件的时间早,证件看上去显得有些破旧,当事部门竟然怀疑证件是假的,要求外事办公室开具证明证实真伪。这个事例说明,当地有关部门对涉侨法律及涉侨事务和政策知之甚少。众所周知,只有知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和民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切实提高维权工作的效果,我们就必须增强维权工作的主动意识,扎实做好涉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求形成各级侨联组织、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整体维权的合力,从而改变侨联和侨务机构在维权中孤掌难鸣的局面。 

近年来,益阳市政府部门和侨联组织在宣传涉侨法律法规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并获得了上级主管部门、侨界群众和其他民众的高度好评。我们的主要做法:(1)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为各级侨联和侨务机构工作人员讲解涉侨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2)利用“12˙4”宣传日,宣传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组织侨法宣传栏(角)进机关、进社区、进侨企活动;市侨联还编辑了《侨务知识100题》等宣传资料,下发到广大市民,尤其是归侨侨眷和侨企手中,辅助他们学习涉侨法律知识;协调司法部门举办归侨侨眷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其主动维权意识和科学维权、依法维权的能力与水平。(3)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宣传侨界知名人士的先进事迹,积极扩大侨界的社会影响力,引导广大市民爱侨护侨。如组织了张国基先生诞辰124周年纪念活动,配合印尼华人做好“王益琪奖学金”颁奖及宣传活动;组织“国际义士” 何凤山瞻仰活动、宣传活动。(4)开展大学生与国家工作人员侨法知识普及活动。与市委党校合作,对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侨法知识培训;与湖南城市学院合作,在大学生尤其是法学学生《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中补充侨法学习内容;与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在村官培训教材中加入侨务知识、侨法知识内容。(5)我们还将组织各级涉侨法律顾问委员会建立归侨侨眷微信公众号和法律援助平台,为归侨侨眷提供贴心的网上法律咨询服务。   

(四)、以维护华侨在国内和海外的正当权益为目标,广泛研讨,提出了加强保护其权益的建议

由于华侨的居住地涉及国内、国外,侨界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势必分为国内和海外两个方面的权益。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世界命运形成共同体以及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国际社会非传统安全问题凸显。如经济安全、生态安全、高危传染性疾病(非洲猪瘟等)。华侨面临的安全形势越来越复杂,风险系数越来越高。华侨在海外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侵害与干扰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我们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好华侨在国内和海外的正当权益和切身利益。根据课题组的分工,张建安、熊建武、陈有武、夏太平、谭灿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经集思广益,精心修改,写成了《华侨在国内和海外的正当权益与加强保护的建议》一文,2018年10月,公开发表在国家级龙源收入期刊《海外文摘》第七期上。其中的主要研究观点如下:

1、华侨的国内权益及其保护

华侨依法享有《宪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和规章、政策文件等规定的政治权益、经济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捐赠权益、出入境权益、境外权益、司法救济权益等七个方面的权益,同时依法享有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各种救济措施,并且还有国家民政部门、统战部门、教育、外事侨务等部门的各种特殊政策优待。因前面的成果表述中已作详细分析,这里就不再多述。

2、华侨的海外权益概述

(1)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华侨在海外享有平等人权。

维护所有人包括国际移民者的平等人权是联合国一项基本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生下来都拥有自由,都是平等的,人人都应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受到应有的尊重。

《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则详细规定了“外侨”——在一国境内但非该国国民的任何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第一,如果外侨没有触犯当地法律,居住国就不能肆意对外侨进行抓捕或迫害,以及提出一些不平等的要求,外侨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第二,不能非法干涉外侨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第三,在法院、法庭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前,在依照法律的诉讼当中,外侨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力,且有时要提供必要的翻译和适当的帮助;第四,自由的选择婚姻对象并与之组建家庭,此选择不受他人左右和侵害;第五,自由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个人思想观念不受侵扰;第六,保持自己语言、文化和传统的权利;第七,保证侨民的财产自由,侨民收入以及资产流动不应受限制。此外,该宣言还规定了外侨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离开居住国的权利;平等的集会权以及单独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权利。国际移民群体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作为其中的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少数群体等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联合国为此也做了很多努力,制定了《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条约,并根据这些条约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监测各成员国遵守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公约义务的情况,追究各国侵犯弱势群体权利的责任。目前《联合国老年人公约》也在制定中。

(2)根据区域性人权公约,在区域范围内,华侨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益。

1953年9月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对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人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确保公约得到有效执行。当华侨处于公约缔约国并在该缔约国管辖下受到损害时,可以利用个人申诉制度,向欧洲人权法院进行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美洲人权公约》于1969年11月经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通过,较详细地规定了应予保障的20项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该公约还成立了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以便保障公约的实施。处于公约缔约国境内的华侨,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通过向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申诉或借助有关缔约国或者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向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非洲统一组织”于1981年通过《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是非洲国家在人权和民族保护方面迈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这部宪章既涉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又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涉及民族权利,也涉及个人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个人义务。同时为确保人权和民族权利在非洲得到切实保护,公约设立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根据规定,当华侨权益在宣言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境内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在满足条件时向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3、华侨享有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我国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体权利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全体人民,包括海外华侨的各项权利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 

4、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的不足及加强保护的建议

华侨华人相对于国内13亿多人口来说数量不算多,但始终同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不同历史时期为中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切不可视其为“小众”。应树立“大侨务”、“大包容”观念,从团结一切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高度认识和把握侨务工作。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走入第40个年头。40年来,华侨华人积极参与中国的经济建设,第一时间从海外带来了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华侨参与改革开放,不但来得早,而且贡献大。改革开放以来,华侨回国创业热情高涨,侨资企业数量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中约占70%,投资额约占中国利用外资总额的60%。美国法律政治学者、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侨服务法律顾问张军曾说过:“海外华侨有力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股重要力量,在中国的发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而独特作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华侨正当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1) 目前我国还没有保护华侨的专门法律,有关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属于多个部门分头管理,不便于统一管理,最好是集中归口到一个部门管理。

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由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凸显了侨务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应以此为契机,在党对海外统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理顺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共同推进侨务工作的合力。

(2)目前,关于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策文件之中,操作性不强并且实际上没有执行到位,有些是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①法律规定华侨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务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但在实际生活中,华侨凭护照在国内入住酒店,办理交通、金融等业务都十分不便。②华侨身份确认及办理回国定居方面,有的事实上已经回国生活但长期没有申请落户,有的国外居留证明材料过期,有的国内原身份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侨务、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明确华侨身份标准,保障华侨回国定居权益。③华侨在国内参加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不够明确,一些华侨由于原人事档案缺失,无法办理社保和退休手续,应完善和落实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华侨纳入社保范围。④华侨外籍子女在国内入学难,专门面向华侨子女开设的国际学校数量不足、规模偏小,无法满足需要。应关心解决华侨子女教育问题,为归国侨胞消除后顾之忧。⑤国内还有70多万贫困归侨侨眷,应按照精准脱贫的要求,重点做好侨界贫困家庭基本保障和关爱帮扶工作,确保他们如期脱贫解困。⑥侨商投资应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存在规模大小而差别对待的现象。

为规范涉侨行政行为,优化华侨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华侨各项正当权益,应当着力解决华侨迫切诉求,充分保障华侨依法有效行使各项政治权利,支持侨胞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充分发挥侨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达诉求、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应适应对外开放持续深入、我国公民移居海外规模不断扩大、华侨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强烈的新形势,将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抓紧研究起草,通过立法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侨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为维护华侨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全国统一的侨务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此外,还应注意华侨权益保护立法与国籍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衔接,提高立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对已经实施多年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完善。

(3) 保护华侨海外正当权利和利益,应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海外领事保护。

维护海外华侨权益,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华侨团体、开展海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民间组织的作用,把各方力量整合凝聚起来。一般领事职务中明确规定领事官员有权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益,但是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中都未对“领事保护”有明确定义,所以涉及领事保护内容不尽相同。一般条约中领事保护内容涉及“领事通知权”、“与派遣国国民联系”、“财产继承和遗产保护”、“指派监护人或托管人”、“发生事故时提供援助”、“对派遣国航空器提供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和调查措施”等。此外,在一些双边领事条约中,缔约双方还会根据彼此关切加入一些特有内容,如中国与俄罗斯等国领事条约明确规定,遇有派遣国公民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接受国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四天内通知派遣国使领馆;中国与澳大利亚领事协定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建立定期领事磋商制度;中美、中加领事条约中规定领事官员有权给本国国民供给装有视频、衣物、医用药品、读物和书写文具的包裹;中意领事条约规定遇有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被接受国当局宣布强迫离境或驱逐时,接受国应当事先通知领馆。

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领事条约的国家不到与我建交国家的三分之一,这对于广泛保护海外华侨权益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应继续通过谈判增加中外双边领事条约的缔结数量。另一方面,对于未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国家,可以借鉴“欧盟公民在第三国的外交和领事保护”的做法,加强与华侨住在国第三国的联系,通过双边条约的形式,让第三国代为保护华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应引导华侨自觉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民族宗教习俗,更好地维护海外中国人的形象。

(4) 创新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侨务资源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中的作用。

①把促进侨务事业发展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引进侨智侨资力度,充分发挥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推动我国创新发展、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增进中外友好合作中的独特作用。

②加强对外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完善我国引智工作政策措施,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提供有效保护。把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和科研团队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侨务工作的重点方向,建立使用和管理相对灵活、来去自由的体制机制,做好政策支持、事业扶助、生活保障等各类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③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既要积极推进,也要根据条件稳步进行,防止“扎堆儿”,真正培育一批成功创业的侨资高科技企业。

④积极引导和支持华侨华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融通中外的优势,助力国内企业“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各领域务实合作,携手长远共赢发展。

(五)、借鉴省内外侨界维权的做法,做好我市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的建议

1、我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侨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侨务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我市拥有的3万名归侨、侨眷和侨商侨企,是我市建设“五个益阳”,实现弯道超车、后发赶超,跻身全省第二方阵,与全国人民一道,在2020年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一支内聚人心、外联海外的重要力量。要加强侨务工作队伍建设,充实侨务工作力量,妥善解决侨务工作经费、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待遇问题。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共同维权,使他们遇事有“娘家”,办事有处找,出事有人帮。

2、依法设置一定数量的人大、政协代表名额,扩大侨界群众的话语权。市和区县(市)人大、政协换届选举中,要依法给予一定的名额,让侨界群众中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成功人士,包括侨商、侨企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政策、法律水平高,热心公益事业的归侨、侨眷,进入人大、政协代表行列,让他们在市、县两级“两会”上,建言献策,讲好侨商故事,传播侨民声音,反映侨界群众的呼声,从而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侨界群众排忧解难,脱围解困。

3、不断优化侨商投资环境。进一步亲商、扶商、安商,改善投资软硬环境,要通过领导定点联系、定期走访座谈制度,修订完善激励政策、依法维护侨资企业利益,争取侨心,激发侨商投资热情。各区、县(市)和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解决基础配套设施先行的问题,改善投资硬环境,为侨商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加大对高科技企业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力度。今年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政策,承办“湖南省第九届湘商大会”,给我市侨商侨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建议大力引进发达国家的大批高新技术人才、先进技术及各类高科技企业,多形式为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搭桥铺路,根据留学人员和高技术侨胞回乡创业的特点,探索建立完善中小型科技企业投资贷款机制,促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的结合,推动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侨资企业快速发展。建立新华侨华人基本情况档案,制定“新华侨华人及其眷属联系制度”和办法,确立重点联络对象,加强与他们的合作、交流,并将此作为引资和引智的结合点,引进高科技项目,将我市侨民的资源优势转化为招商引资、资源利用、园区开发的经济优势。

5、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侨资侨属企业。首先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在激发侨胞投资热情的同时,使之获得政策上的扶持。对侨属优秀人才投资创办的高科技产业和对列入重点培育成长型侨资属企业技改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其次是建立调研帮扶制度。要定期组织对侨资侨属企业运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与侨商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深入了解侨商的所思所想,掌握侨资侨属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三是切实维护侨商投资、创业的合法权益。要在我市3万名侨界群众中不断加强涉侨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与专题学习,不断提高侨界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身水平和“依法护侨”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侨商提供法律援助,形成机制和网络,排难解纷,依法保护侨胞投资的各项权益,使侨胞享有更加稳定的投资环境和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四是把惩治侵害侨界群众的合法权益,干扰侨商侨企正常生产经营的人和事,纳入“扫黑除恶”的重点整治范围,加大法治震慑和依法打击的力度,为他们创造安居乐业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从而不断提高侨界群众的安全感、自豪感、成就感、幸福感、满足感、获得感。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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