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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侨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益阳市侨商联合会

本会英文名称:Yiyang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 缩写:YFOCE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在益阳市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企业家及其企事业单位和侨资侨属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侨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本会所在地及办公地点: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世纪大厦阳光寓12层12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世界各地华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系,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三)与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提升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四)及时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在益阳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企业;侨资侨属企业以及全市各级侨联所属的侨商组织。

(二)个人会员:在益阳市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侨属、华侨华人和归国留学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并遵守《益阳市侨商联合会章程》。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五)在经济、科技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必须是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不少于两名理事推荐。

(二)申请入会必须向益阳市侨商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

(三)必须填写《益阳市侨商联合会会员登记表》。

(四)必须经益阳市侨商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批准。

(五)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自愿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益阳市侨商联合会秘书处,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侨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含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下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侨界或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侨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侨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侨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认真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民政局和益阳市侨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益阳市侨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益阳市侨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益阳市侨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益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益阳市侨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3年 9月 2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益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